国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借鉴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依附于农业合作组织的体制模式

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体系即农协,既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也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日本于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合作法》,规定农村合作社要为社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村在都、首、府、县设立4个平行的联合组织,农业协同组织中的农金机构由三个层次组成,即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中央的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日本信用合作体系由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信联协会三级机构组成。

日本的信用合作机构依附于生产性的农协,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与农业生产高度相关。体系内三级组织之间只有经济往来,无行政隶属关系,上级组织运用经济手段和窗口指导下级组织,形成独立的资金运行系统。根据立足基层、方便农户、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机构,坚持以农业社区和社员为服务中心。

法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半官半民式体制模式

法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即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实施的是一种半官半民的管理体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省农业信贷互动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即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三个层次组成。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在民间信用使用的基础上,政府积极介入,由下而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完整的银行系统。

中央农业信贷银行是官方行政机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及中央银行和社会团体捐款。最高执行机构为行政委员会。设有领导委员会,下设四个专家委员会。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负责分配管理法国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协调省辖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业务。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体系的最基层组织,是合作性质体现得最明显的一个层次。

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体系的特点首先是半官半民、上官下民,其次是三个层次界限分明,是官方与民间的巧妙结合,自负盈亏财务独立,而且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多元复合体制模式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及其基层合作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及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系统等三家独立的系统组成,由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独立监管,直接对国会负责。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在政府领导下并由其出资建立,是一种松散的联合体制。当前三个系统已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组织。

美国第一家信用社是20世纪之初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曼彻斯特市创立的圣玛丽亚银行,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信用社迅速发展。美国政府于1916年制定了一系列农业信贷法律,希望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美国把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用区,每个信用区设一个联邦土地银行,并选定一个城市为该区联邦土地银行的总办事处。联邦土地股权为全体合作社所有,也间接地归全体借款人所有,但由所在区的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

美国农业信用合作机构与欧洲相比具有其特点。首先,政府在农业信用合作机构中的作用巨大,美国农业信用合作体系是政府根据农业发杂很难需要而举办,并非是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发组成。其次,美国农业信用合作机构的股份制特征更加明显,主要机构普遍吸引股份制原则,官办机构逐渐将股权出售给合作社或农场主。再次,有效贯彻了合作制原则,信用合作社之间是以等价交换的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于服务,并具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单元金字塔式体制模式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共分三个层次。一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二是三家区域性合作银行;三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18700个分支机构,拥有1460万个体社员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

德国作为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莱法森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即如今的莱法森合作银行。后来舒尔茨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即后来的大众合作银行。两者于1932年联合成立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构成了目前的德国信用使用体系。德国合作金融机构是自上而下逐级入股,从下至上上存资金,自上而下融通资金。依托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构建了完备的监管体制,通过行业自律体系自我约束,并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合作银行的组织体系具有单元金字塔模式的典型特点,自下而上在基层为众多独立法人,在区域则为有限个法人联合体,在最高层则为单一法人联合体。这种模式组织体系完整,层次分明,保持了相互独立也能发挥联合优势。上层机构为下层机构提供服务,地方合作银行为社员服务,充分体现了合作制原则。

荷兰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农村信用合作制的典范

荷兰合作银行组织架构有三个特点:一是主要决策由中央代表会议作出;二是成员代表和中央合作银行监督成员行,荷兰监管当局将部分对成员行的监管权委托给荷兰中央合作银行;三是中央合作银行、成员行共同组成一个相互担保系统,以确保如果有一家银行发生风险时,能迅速获得救助。

由于中央合作银行和成员行均为独立法人,所以成员行既是中央合作银行的拥有者,也存在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一般的经营活动由成员行自己决定。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为成员行提供服务和直接经营一些大客户的业务。中央合作银行和成员行之间实行并表不并账。

中央合作银行除了自身经营的部门外,有很多职能部门,承担着联系、指导、监督和管理成员行的职责,如合规部、审计部、风险部和信息部等,各部门的管理方式、权限等都不一样。合规部根据中央合作银行管理层的授权,对成员行进行合规性监督,同时负责整个荷兰合作银行的合规性监督。

审计部根据中央合作银行管理层和监事会的授权,对成员行和分支机构每年约进行1000次的审计。风险部主要有三大职能:一是评估合作伙伴的风险,即评估企业、金融机构和国家的风险,主要是审批贷款(这点与其他国家和国内不同),这类贷款是指超过成员行审批权限的贷款(目前,成员行的贷款审批权在300~ 500万欧元之间)。二是制订信贷政策,即每两个月组织安排一次信贷政策制订委员会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信贷大会,研究每年或当前的信贷政策;制订和修改信贷操作手册。三是制作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

目前荷兰合作银行在使用的模型主要有两个:评级模式型和损失呆坏账模型。信息部是整个荷兰合作银行的基础部门,信息管理必须服从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离不开信息管理。因此,信息部的工作原则:一是跟着市场标准,一般不自己开发软件。二是只用证明可行和可靠的银行软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多年前客户与银行面对面的服务方式已基本取消,大部分已通过电话银行、网络、ATM等方式与银行沟通、联系,并完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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