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近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七项措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滁州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起多元化补偿机制,基本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有效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三、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严格执行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地方多元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全面完成35个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将补偿到期的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退耕还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加强对23.4万亩天然林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湿地。启动退耕还湿工作,争取国家和省扩大对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现状调查,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加强对136万亩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加快推进明湖、全椒路公园、大官塘公园、城南湿地公园等建设,努力增加城市生态湿地面积。开展湿地恢复和崩岸治理,建立健全明光女山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来安池杉湖省级湿地公园和其他重要湿地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市农委、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水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湖泊的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淮河、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探索建立地区间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筹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偿。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结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25度以上坡耕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梯田、严重沙化耕地及零星分散耕地退出基本农田,进行造林绿化,争取纳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支持范围。推进生态农业建设,支持规范土地流转,鼓励养地措施应用,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偿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林业园林局)

(六)强化重点生态区域补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补偿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扶贫办)

(七)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淮河、滁河、高邮湖、池河等流域(水系)为重点,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方式,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

(八)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参加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委)

(九)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积极参与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实现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开展地区间、河流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分配的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免费和有偿配额。执行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等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委)

(十)促进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对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资金向我市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等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

(十一)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园林局、市统计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力度,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十三)狠抓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向我市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推进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举措、细化任务,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市环保局要依法开展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督察等行动要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并加强结果运用,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时,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珍惜环镜、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