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等单位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农发[2016]64号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2号)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青岛市《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家庭自营、适度规模、生态安全、农地农有、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强化政策引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力争“十三五”期间在粮食、蔬菜、畜牧、果业等农业产业领域培育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群体,助推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20年,全市培育发展示范家庭农场1000家,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达到全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0%以上,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家庭农场发展布局。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托粮油生产功能区、高效设施农业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结合农业专业村、专业镇建设,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科技水平、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种植品种等因素,研究确定分行业、分地域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科学规划家庭农场发展区域、产业布局,使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产业化布局等相适应。

(二)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发展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引导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科学发展。引导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生产经营规模一般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15-20倍或50亩-500亩之间,倡导发展经营规模100亩-300亩的家庭农场。推进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积极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培育法人型经营主体。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实用人才和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创办家庭农场,按照规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三)提高家庭农场建设质量。根据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要求,以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成员知识技能水平、清洁能源使用比例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家庭农场建设标准。注重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培育,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分类制定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通过强化示范带动,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向农户家庭农场倾斜,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出现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家庭农场采取一票否决制。鼓励家庭农场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家庭农场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和日常运行情况。鼓励家庭农场使用电力、天然气或可再生等清洁能源进行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降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使用比例,保障大气质量。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开展联合经营,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联合与合作,通过订单生产、示范基地、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推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场。

(五)创新家庭农场经营发展模式。鼓励家庭农场依靠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附加值。在粮食主产区重点发展以粮食规模化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辐射带动农户提高粮食产量,增加经济收益;在城市近郊区鼓励发展休闲型家庭农场,开展“果蔬采摘”“农耕体验”“暑假夏令营”等经营活动,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放松、亲近自然的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规划区发展种养加循环型家庭农场,以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为核心,逐渐形成植物链、动物链、加工链、生态链的全产业链循环,将生产经营链条拉长,实现种植、养殖、加工的有机结合。

(六)完善家庭农场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区(市)、镇(街道)分级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家庭农场流转土地, 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公益性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区(市)、镇(街道)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建立现代营销体系,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超、农企、农校、农社产销对接,组织参加市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交易活动,发展现代营销,促进鲜活农产品高效、安全地流通。引入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销售和农民网店,推进农产品物流电子化,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三、政策措施

(一)搞好登记注册服务。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鲁工商个规字〔2016〕2号)要求,在自愿自主的基础上,指导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定其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减免税费,落实家庭农场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的规定。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备案管理和监测管理。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要优先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灌溉排水、土壤改良、道路整治、机耕道和电力配套等工程建设。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

(三)优化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提供“一对一服务”,优化产品和服务模式,简化贷款流程,合理确定利率、期限、额度,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合理信贷需求。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订单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蔬菜大棚抵押、畜禽产品抵押等业务,优先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农村“四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机制,降低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和家庭农场的财务负担。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要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费率、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快建立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主要涉农区(市)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从事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推进家庭农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做实信息基础,规范开展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家庭农场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创新农业保险体系,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针对家庭农场特点积极开发适合其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不断扩大险种覆盖面,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落实用地用电用水优惠政策。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要切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相互联合集中兴建、共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用电用水政策,电力、水利部门要优先保障家庭农场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市)要把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创新政策机制,落实相关措施。农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建立从家庭农场认定到注册登记、从示范农场评定到资金扶持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培育和健康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农委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组织协调,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更新机制等,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引导主要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政策等;工商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家庭农场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审批服务等;金融保险机构负责开发新型信贷业务,做好农业保险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减免家庭农场的相关税费等;电力、水利部门负责落实用电用水政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三)注重人才培养。按照适应农业发展趋势、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原则,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搞好职业农民培育。对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着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使家庭规模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协调发展。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解决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和经营的指导,做好家庭农场统计调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