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

西宁市农牧与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家庭农(牧)场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农牧厅

2017年6月1日

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及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牧)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包括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省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家庭农(牧)场依照自愿原则,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级和县(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农牧部门应对家庭农(牧)场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县级示范性认定。已登记的家庭农(牧)场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或农牧业企业的股东;对已取得合作社或农牧业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不再登记为家庭农(牧)场。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牧)场、专业从事农牧业生产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以农牧户为经营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具有当地村社的农牧民身份。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具有从事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科技文化、经营管理等基本素质,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并取得相应的农牧业专业技术培训证书。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家庭牧场的选址与设计应当满足《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养殖档案及生产记录。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牧)场主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牧)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2人以上固定从事生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农(牧)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牧)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达到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且对其他农牧户开展农(牧)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牧)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开展生产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的农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植保、农机、种子、畜牧、涉农企业等部门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牧)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牧)场应当围绕我省特色农牧产业,以从事种养业为主,来自主业的收入应达到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牧)场生产的农畜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明显。家庭农(牧)场产品商品率应达到80%以上。家庭农(牧)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以上。

第八条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养殖业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为依据。

种植业标准:

1、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50亩以上;

2、设施蔬菜:种植面积15亩以上;

3、大田蔬菜:50亩以上;

4、花卉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5、饲草生产:种植一年生饲草300亩以上。

6、中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养殖业标准:

1、牛:年出栏肉牛50头或饲养奶牛20头以上;

2、羊:年出栏200只以上;

3、猪:年出栏100头以上;

4、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5、水产:养殖面积50亩(网箱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九条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自本办法发布后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程序为: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向当地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农牧厅。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牧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评审结果经青海农牧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牧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牧)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三)县(市、区)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牧)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牧)场主及在农(牧)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牧)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由省农牧厅颁发青海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证书。

第十二条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按照择优原则,给予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的每年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牧)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统一报送省农牧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五)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牧)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十五条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牧)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不予认定,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牧)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