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发布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附兵团家庭农

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新疆兵团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以职工群众为主体,以基干民兵为骨干,聚焦职责使命,发挥维稳戍边特殊作用,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壮大职工队伍,建设一流民兵队伍,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基础,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工主体,家庭经营。坚持职工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鼓励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联合。

——坚持规模适度。引导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防止“垒大户”。

——坚持因地制宜,示范引领。鼓励各地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确定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思路,务求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示范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导向,择优扶持。落实土地、职工、民兵“三位一体”基本制度,优先扶持基干民兵兴办家庭农场,更好履行维稳职责和民兵义务。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兵团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产业多元,发展模式多样。力争2022年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稳步提升,使之成为引领兵团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成为壮大职工队伍、稳固基干民兵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一流民兵队伍提供保障。

二、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

(四)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农业农村局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五)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

(六)建立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各师市逐步建立家庭农场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开展和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将兵团家庭农场名录信息纳入国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做好与国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衔接工作。(农业农村局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三、强化示范创建引领

(七)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各地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支持有条件的师市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团场创建,为家庭农场认定、登记服务、财政扶持、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整体提升家庭农场水平。(农业农村局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八)强化典型引领带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模式,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范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鼓励连队职工中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家庭农场。实施基干民兵农场主培训计划,对基干民兵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农业农村局牵头,民兵办、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草局等参与)

(九)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领办或加入农工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探索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业化合作模式。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农业农村局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十)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建立健全师团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系统,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农业农村局牵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农业农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二)引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标准化生产、完善生产经营记录、农产品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家庭农场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加相结合的生态农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农村局牵头,林草局等参与)

(十三)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农业农村局牵头,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四)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团场连队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各类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农业农村局牵头,教育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五)强化用地保障。利用国家及兵团的有关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对家庭农场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据职能核实备案。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自然资源局牵头,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各级财政可从农业生产发展、农田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繁育、加工储运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财政局牵头,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与担保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信用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对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要进一步做好“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农村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八)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各级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侵害家庭农场自主经营的行为,向家庭农场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坚持自愿原则,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家庭农场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业农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草局等参与)

(十九)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供销社、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家庭农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主体责任。师市党委要履行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要履行具体责任,制定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作。各级要建立发展家庭农场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配合,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场财政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策研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推动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落实,研究制定本师市、本团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制度化和法制化,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努力解决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宣传家庭农场发展中出现的好典型、好案例以及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农业农村局牵头)

兵团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财政局 兵团自然资源局 兵团商务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供销合作社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兵团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试行)

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一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二条 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申报家庭农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全民所有制连队的职工(承包户)或集体所有制连队(村)农民。

(二)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四)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承包和流转的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流转土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在团场相关部门鉴证、备案。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五)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规模。

1.从事粮食、棉花生产的,种植面积为100亩以上且不超过本团场一个职工身份地的5倍;

2.从事露地蔬菜、西甜瓜、油料、甜菜、打瓜、豆角、麻类、啤酒花、烟叶等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3.从事枸杞、大芸、贝母、甘草等药材种植的,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

4.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面积达到20亩以上;

5.从事鲜食果业生产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干果业生产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承包的用材林或生态林保存面积200亩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主导鱼类养殖水面面积30亩且商品鱼年产量15吨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养殖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7.集体所有制农民家庭承包面积参照以上执行;

8.其他种养业由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向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兵团家庭农场申报表》(附后);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近3年家庭农场申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等培训情况及家庭收支记录和经营情况的资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农场申报者填写《兵团家庭农场申报表》后,与其它所需材料一并报至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初审。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初审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签署意见,报送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查。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在所在团场、连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师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六)备案。师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须报兵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鼓励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由认定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已不符合本标准对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认定标准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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