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政策的演变:中国政府一直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十分重视农村金融改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演变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5年):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是“农业银行商业化,农村信用合作化,逐步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决定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但此时的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于1994年4月批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组建方案,这标志着农村金融领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 1996年8月,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业银行要适应新的变化,努力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导作用。至此,经过了15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实现由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转变。
同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其经营管理僵化、 经营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合作金融的需求。于是1983年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发布,并于1984年由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变“官办”为“民办”;强调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此基础上,由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这次改革促进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到1995年年底,全国已有独立核算的农信社20 219个,总资产达9587亿元。但此次恢复合作金融的改革没有突破行政管理的框架,管理体制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革,因而并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远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需求,民间借贷才有了发展空间。对于民间借贷,中央政府起初是支持的。早在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中,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认为它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 并提出通过银行、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来引导和管理民间信用的设想。
第二阶段(1996-2004年):以农村信用社改革为重心,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围绕农村信用社展开。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自愿人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通过分离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行政隶属关系,使农村信用社在股权设置和民主管理等方面逐步向“合作金融”方向回归,基本上突破了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合作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管理体制。但因在此次改革中承接了大量累积的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举步维艰。
2002年3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 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随后,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确定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这一轮改革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三是以加强支农服务、改善支农效果为目标,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逐步推进经营机制转换。此次改革使农村信用社实现了十年以来的首次盈余,但只强调了支农目标,模糊了合作性质,特别是如此迅速的扭亏为盈,引发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的争论,使得信用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变得扑朔迷离。
经过此轮改革措施,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包括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内的正规金融体系。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村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模糊,难以实现金融支农的目标;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失衡;相应的法律环境缺失、金融监管虚置、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都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以金融机构创新为主要手段,逐步实现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体系的目标。
自2004年以来,中央已经连续颁布了8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初步形成了以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多元化”农村金融为目标的政策体系。总结五年来农村金融政策的发展,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逐渐放宽农村金融的进入门槛,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二是进一步强调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提出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以及通过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
三是重视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