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的现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因素,也有金融供给主体的因素,同时与国家涉农金融制度和经济政策等有关。那么,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矛盾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分析:
1.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看,我国农村经济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发展,主要形成了农户和农村企业两类需求主体,这两类主体的经济状况表明,目前我国农村存在金融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不是由于农村经济主体不需要资金支持,而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经济主体分散、规模不经济、市场交易成本较高等原因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金融需求不足。同时,受中国传统经济观念的影响, 大多数农民,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农民都不愿意向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金在农户手中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很少会进入融通领域,加之对国家支农信贷政策的不了解,支农信贷政策在农村推广极为缓慢,见效甚微。2006 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对甘肃、新疆、青海和河北四省(区)的农户贷款需求调研中,认为偿还能力不足的农户占59.1%。
农村中小企业因为缺乏抵押担保,尽管有借款需求,却很难获得正规贷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农村企业希望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但实际的正规贷款获得率仅为45.7%。
2.抑制性的农村金融供给
从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角度看,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但这三家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其经营目标、服务对象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但很难为农村提供金融供给,反而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外流的渠道,从而很难真正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相当一部分已资不抵债,加之结算手段落后,吸储能力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好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银行,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开始更加注意集约化经营,县域内的分支机构大量撤并,涉农业务大幅度萎缩,其在农村吸收的储蓄存款除很少一部分以支农贷款的形式返流农村外,绝大部分都流出了农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涉农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却仅仅限制在粮棉油收购的贷款业务,未能较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应有的作用,明显存在名不副实问题。而且,随着粮棉油市场的放开,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已经在不断萎缩,职能逐渐减弱。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必然造成民间金融的活跃。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民间金融活动不规范,1998年以来国家已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法地位,导致众多曾经十分活跃的民间金融机构消失或转入地下,这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贷现象,加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3.缺乏针对性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经济政策
因为农村经济主体的特点,依靠市场化无法解决农村的金融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扶持,以保持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的适应性、开放性和灵活性。但我国有关农村金融制度的安排和经济政策还存在着很多与农村金融市场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准人的限制,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减少了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改善,不利于新的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的供给不足,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垄断和竞争并存的局面。农业银行随着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市场定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已基本上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非正规的金融组织,难以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约与保护,游离于正常的金融市场之外。在高端市场则出现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竞争;而在农村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则出现了严重的供给不足;在农村存款市场,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保险市场上,部分财产保险出现了过度竞争,而在农业险方面又存在明显的供给不足等。这种金融机构布局必然导致与农村金融需求的矛盾,但这种结果却是市场化的选择,因此需要国家建立有针对性的涉农制度安排。
中央银行长期以来给贫困地区的金融优惠仅限于部分专项资金的供给,而对支持“三农”和一些重要经济开发的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则不够。 比如,缺乏有区别且具针对性的区域性货币政策,当前,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上,均未体现对贫困地区或区域重点经济开发区金融支持的倾斜。在信贷管理体制中有关商业银行存款比例、授信额度、贷款结构等方面采取全国“一刀切”方式,缺乏体现信贷政策对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开发、小康社会建设支持的灵活性和差别性。缺乏引导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完善的激励性政策和措施等。
总之,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现状,既与金融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的特点有关,也与当前缺乏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安排和经济政策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