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四大农村信用担保模式的比较

我国四大农村信用担保模式的比较:我国的农村信用担保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可以借鉴一些其他成型的信用担保模式。胡士华、李伟毅依据组织者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将农村信用担保融资分为四种不同模式:

模式一: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模式

此类担保机构由政府财政拨款组建,采取政策性方式运作,附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通过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迅速组建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并较快投入运作,充分体现政府意志;不足之处是容易产生不恰当的行政干预,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易导致以服务为宗旨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实际运作的行政化倾向,脱离农村实际,服务难以为农村经济主体所获得;二是完全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不仅会增加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主恶意逃债的动机,还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放松贷款的事后监督,反而使贷款风险增加;三是若经营不当可能形成呆账、坏账,成为政府财政负担。

模式二: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 民间筹资为辅组建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按商业化运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该模式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践中比较常见,同时国内部分农村地区也有类似实践。与模式一相比,该模式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又能体现政府的支持作用,同时通过引入外部民间资本,还可以增强农村担保机构运作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该模式是否能够健康运行,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行为是否规范,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其“垄断”力量过度干涉担保机构运营,侵害民间资本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模式要健康运行还需要具备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解决经营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模式三:社会化组建、商业化运作模式

就是以农村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较富裕的农村居民为主出资,以市场化手段组建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产权明晰、职责分明,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以赢利为目标。该模式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更容易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但如前所述,在农业产业弱质特性明显、农村中小企业利润率不高且生命周期短的条件下,外部风险高且资金回报率低的为农民服务的担保机构难以吸引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这种商业化运行、效率高的担保模式还难以在目前的农村信贷融资市场大范围推广。

模式四:互助合作型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为解决自身融资难题而成立的互助性担保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服务于会员。与商业性、政策性担保相比,这种担保模式以向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追求社区或社会效益,参与者较多的是难以获得商业。陛、政策性担保服务的金融地位卑微者。

其制度优势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提供担保者可以凭借血缘、地缘关系掌握担保申请者还款的可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并可以凭借社区威慑力敦促申请人履行到期还款义务。这不仅解决了农村信贷市场的非对称信息问题,还能促进金融合约的有效履行,充分利用社会资本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农村金融交易效率。

第二,互助合作担保组织的引入使社会交换博弈的参与者转变为担保人和农村居民。对农户而言,拖欠不仅意味着失去再次贷款机会, 更意味着失去在社区的声誉;对担保人而言,拒绝对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担保就会遭到社区排斥。参与双方都有充分激励来遵守合作规范,增进社区的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