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杈流转业务的财务管理强调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交易的公开性,保证流转收益分配的合法性。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其流转不仅引起集体资产结构的变化,还关系到集体经济发展及成员福利。但是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棵无形资产。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从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一是随着企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改组,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内引外联企业;三是因企业间债权债务等原因,司法裁定造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四是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五是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等。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着企业改制普遍流转,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或出租等进行流转。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的制约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这一途径转变为建设用地,而且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用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也就没有土地财产权,所以更无法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