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金融

  为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应该构造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合作性金融为主体、商业性金融为骨干、民间金融为补充、农业保险为保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组织体系。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在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它是农村金融能够高效运行的前提。然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还存在着诸如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对农村土地流转定位不够明确、出现严重业务交叉等问题,这导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运行效率十分低下。所以,我国应构建一种相互兼容、相互激励、协同发展的农村土地流转金融组织体系。各个金融机构在发挥各自支持土地流转作用的同时,又要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整体支持与协同支持的机制,从而达到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因此,应该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及民间金融重新进行机构改革、功能定位和战略性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

  第一,政策性金融应拓宽业务范围、扩大资金来源

  由于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尚未健全,作用有限,因此应首先着手建立完善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应该在保持其核心职能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其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扩大资金来源。同时,在加强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将其服务领域由农业产后延伸到农业产前及产中。由面向农业生产服务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拓展;与此同时,农发行要加强与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

  第二,商业性金融应加快信贷业务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

  作为一家面向“三农”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应该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中起到主导作用。利用农业银行自身的独特优势,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增强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动性,设计不同信贷产品、简化贷款手续、设定合理利率水平和贷款结构,加快信贷业务和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不随意撤并农村地区特别相对落后偏远山区的经营网点,扩充土地流转发达地区的服务功能。当土地流转中出现大额资金需求时,农业银行应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合作来满足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者的需求。

  第三,合作性金融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

  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体,合作性金融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占有重要地位。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在机构网点、客户群体和信息成本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利用自身优势,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发挥其在农村金融支持中的主力作用。创新土地流转信贷产品,向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允许民间资本入股,促进农信社经营机制的转换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巩固农村金融主体地位。另外,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率或者采取补贴等其他方式加大对农村合作性金融的支持。

  第四,鼓励有条件的民间金融进入正规性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的边缘,缺乏政府的监管和引导,大多数存在规模小、组织混乱、非标准化的问题,且资金流向多种多样,交易活动较为隐蔽,交易过程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间金融又具有手续简便、服务便利、经营灵活的优势。当前,应该鼓励民间金融的合法发展,减少干涉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允许有条件的民间金融进入正规性金融市场,同时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与规范。

  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产品体系。在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体系内,丰富和创新相关的金融产品是最终落实金融支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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