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亚市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试行)

三亚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林局:

为更好的培育我市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农业局
2017年1月3日

三亚市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发〔2016〕1 号文件关于培育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精神,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2017三亚市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试行)

一、本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是指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农(林·渔)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或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农(林·渔)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或是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以家庭为单位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场地、设施,经营规模适度并相对稳定。

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区农林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每年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四)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超过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8%以上。

(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1.1粮食作物类。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1.2蔬菜类。从事露天地种植蔬菜的常年蔬菜基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大棚种植蔬菜的常年蔬菜基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
  1.3热带作物类。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1.4其他作物。种植名、优、特水果达到50亩以上,或者茶叶、花卉达到30亩以上,或者中药材(南药类)达到50亩以上。

2.养殖业。养殖场在三亚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2.1生猪:种猪存栏4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400头以上;
  2.2牛: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20头以上;
  2.3羊:种羊存栏80只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160只以上;
  2.4鸡:蛋鸡、种鸡存栏20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
  2.5鸭:蛋鸭、种鸭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3000只以上;
  2.6鹅:种鹅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3000只以上;
  2.7鸽:种鸽存栏10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5000只以上;
  2.8兔:种兔存栏10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3000只以上。
  2.9其他畜、禽类或特种类养殖,年出栏3000只(头、羽)以上。

3.渔业。养殖场在三亚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污染防治要求,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3.1从事渔业生产的,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3.2海域(海洋)养殖面积达100亩以上或年出鱼产量10万斤以上;
  3.3池塘养殖30亩以上,或者流水水域养殖20亩以上;

4.其他。从事其他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应积极参加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七)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九)对周边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十)申报家庭农场要尽可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应当含有“家庭农场”字样。

三、家庭农场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应到区农林局、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和市农业局备案,市农业局、区农林局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管理制度。市农业局、区农林局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市农业局每年底在三亚市农业局网站发布全市家庭农场名录。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场可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

家庭农场主向市农业局、区农林局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三亚市家庭农场备案登记信息表》;
  (三)家庭农场情况简介;
  (四)《家庭农场成员表》;
  (五)家庭农场主、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区农林局和育才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加强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业务培训、项目扶持和信息服务等具体工作,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家庭农场的设立、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并依法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六、本暂行意见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