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全省优秀家庭农场的代表。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符合《陕西省农业厅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的条件要求,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优先。

(二)经营者专业素养高。家庭农场经营者以适度规模从事农、林、牧、渔、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实践经验丰富,或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土地租期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以上,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羊存栏400只以上,奶山羊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五)生产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技术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完整,质量可追溯。

(六)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实现科学规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七)经济效益较高。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产品年销售总额5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80%以上。

(八)示范带动力强。应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书或批文、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等;

(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

(六)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家庭申报、逐级推荐、省级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推荐和监测工作,省农业厅负责评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

第八条 省农业厅组织农业、畜牧、果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并通过陕西农业网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命名为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列入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纳入家庭农场扶持项目库。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审查,并形成专门的监测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适时组织人员抽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破产,已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应全面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并纳入扶持项目库。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止2022年1月20日。